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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从线下物理空间转移至线上网络空间,由此带来的是犯罪手段的复杂化。文章通过对2013年至2018年浙江地区案例样本的调研,结合刑法学界研究成果,发现理论、实务界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文章结合司法实务观点提出,诈骗罪不以处分意识为必要,但应由被害人的直接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根据预设指令运行的机器不能被欺骗,排斥成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诈骗;未授权的第三方快捷支付均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