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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和终端显示装置传播电视节目可以通过云计算Saa S模式实现。这类自动服务涉及到是否侵犯电视节目权利人的权利以及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主观条件的问题。澳大利亚Optus案和美国Aereo案对此作出了一定的回答。服务提供者参与涉案电视节目的复制和传播应无疑义,但是否应以服务提供者存在故意行为作为认定其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却存在较分歧,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