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实施以法院为主导的证据举示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句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 :北京市法学会,天津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重庆市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nbb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是本次《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举示的新增内容,在之前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未涉及.该新增内容,在笔者看来,是正式确立了以法官为主导的证据举示(启动)程序.然而,该程序是否能够取得规范民事诉讼秩序、保障诉讼公平的立法效果,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验证.由于该规定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以下风险:或因追求效率而牺牲部分程序利益,或因"争点"确定的随意性遭致程序的反复,也或因对法律关系掌握不当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等.同时,该规定还过于职权,亦会导致寻租风险的增加,如不能公正实施必然严重影响司法公信.为保障立法目的实现,在实施过程中,应着力追求程序正义,保持相对中立与权益保护者平衡,并践行亲近司法实现良好社会效果.两大法系就举证时限及证据失权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方面仅具备有限的裁量权,更多的承担一种消极义务,这点对于我国在实践中具体适用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最后,笔者结合本文论述成果,从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个方面提出具体适用该条文的思路,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其他文献
环境污染犯罪长久以来具有"低犯罪成本,高司法成本"的特点.《解释》的颁行虽然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了犯罪成本,但无法解决司法成本高、认定难度大的问题.走访调研中,实践部门普遍反映在证据领域内仍存在取证难、鉴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等客观问题.基于此,应进一步细化证据规则,明确证明标准,特别是为鉴定提供便利条件,以利于实践中合理的定罪量刑.
我国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给人们的生活、健康等带来巨大影响.而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作为大气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对大气污染造成的后果最有发言权.因此,笔者从公民参与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需要确立环境民众参与的民主法律制度、强化公民参与大气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公民参与的民主制度部分立法建议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绿色税费制度,或称为环境税费制度、环保税费制度.绿色税收制度体系是解决能源与环境问题有效而能形成制度机制的办法.应对雾霾挑战,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应对雾霾天气和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应该尽快建立深绿色税收法律政策体系.
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各大城市所遭遇的普遍难题,各项政策不断出台.但是交通状况仍然堪忧.目前各个大型城市的道路资源似乎已经几近枯竭,没有再挖掘的空间.这是所要探寻的是如何让更多的人使用有限的道路资源?而提高道路上车辆的利用率才是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文旨在讨论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及其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并针对各种交通治理法律措施的局限性,提出了提高车辆承载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策;建立完善的拼车制度的建议。
实践中环境污染事故屡屡发生,城市环境状况持续恶化.尽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作了重大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但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依然寥寥无几.本文阐述了环境污染犯罪特有的社会危害性及刑法处罚的意义,探讨了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最后对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加以探讨.
首先,由于《人身损害解释》第12条第1款的存在,司法实务界仍存在着用人单位责任之绝对豁免的错解.但《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引入了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双重机制,故因生产安全事故或患有职业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劳动者尚可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其次,在立法上,只要用人单位及时为其职员办理工伤保险,则当然地能够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分担
民事执行权改革是历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标志,在全国法院推开以执行权优化配置为主要内容的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执行权分权改革亦是在该思维下的实践性尝试.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选取重庆市某基层法院执行权分权改革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在肯定执行权分权改革的实践效果基础上,解析执行权分权改革游离于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困境,并尝试性提出决择方向,以期
重庆作为一个飞速发展的直辖市,不可避免的也面临着交通拥堵的问题.由于重庆自身的地形及城市布局,加之交通需求迅速增长等原因,又使得解决交通拥堵刻不容缓.通过分析美国自二十世纪中期以来的治理交通拥堵的法律经验,结合重庆主城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从增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交通建设、全局宏观调控、完善交通规则、建立交通运行监测评估体系等多方面解决交通拥堵的建议.
盘活农村"三权"既是农民的期盼,也是落实中央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体现.为了盘活"三权",全国许多地方都在探索盘活"三权"的新路径,重庆开展的"三权"抵押融资就是其中一种.在探索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和法律障碍,迫切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进行完善,确保"三权"抵押融资的顺利进行,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目前,我国缺乏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模式的明确规定,由于司法权属和行政权属的不同职能性质,现有体制下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也有损司法中立的形象.由行政机关负责该类案件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又于法无据,理论和制度的滞后严重妨碍了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同时也阻碍了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建构合理的"裁执分离"制度模式,理顺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