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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无论从其起源演变看,还是从其运作实践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但对宪政问题的关注,不可能回避价值层面的考量。只有在深刻洞悉了宪政的普遍性之后,认真回应和对待更具有决定意义的宪政价值与原则,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发展自己的特殊性。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不仅具有社会文明进步的一般性意义,更有着非同寻常的特殊价值和历史境遇。宪政中国化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方向性意义的重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讨论,需要超越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普世价值”和“地方性知识’’之间的理论纠葛与意识形态化纷争,努力在宪政的普遍性与“中国主体性”之间达致一种和谐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