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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透析司法谦抑与能动应然理论的基础上,着力通过司法角色与功能的实然考量,寻求司法角色准确定位的必然规律,力图尽量消饵转型社会司法角色的困顿,缩短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使司法功能趋于最大化。司法功能受制于司法角色的姿态,而司法姿态的定位取决于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的较量。司法主体只有在保持理性谦抑的同时,通过妥当的能动司法应对复杂的司法实践,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谦抑和能动要求法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理性。但实践中,法官面临诸多困惑,从而影响了司法角色的准确定位和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