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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逐渐出现一些因代孕而产生的亲子关系确认的疑难案件。在代孕语境下,传统亲子关系确认的一般规则存在明显局限性。民法典第1073条在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基础上,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出现亲子关系确认相关规定。然后,该条的规定仍然存在缺乏一般规则指引以及可能带来多样化的诉讼类型的问题。在仍坚持代孕不合法的大背景下,可以确认以"分娩者为母"为主,婚生子女推定以及一定条件下的非婚生子女准证或认领制度为辅的基本亲子关系确认规则。但该基本规则仅限于代孕子女出生时的亲子关系确认。随着代孕子女作为独立个体的出现,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理应体现在亲子关系确认的相关规则中,如设置代孕者母亲身份的失权期限、在亲子关系确认中考虑意愿父母对代孕子女长期如父、如母的抚养事实、严格限制意愿父母对亲子关系的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