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引入和完善

来源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ust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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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要高效、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件行政案件,就必须完善一部与现代司法理念相适应的行政诉讼法。本文从可行性和适用性角度入手,通过理论层面和比较法的分析,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不能适用调解原则的缺陷,试图得出引入和完善行政诉讼调解机制这一议题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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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侵权行为法体系形成的三个关键历史阶段的介绍,对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归纳,同时分析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多重功效,并对如何正确利用罗马法进行了综述,重新研读罗马法原始文献,有助于认真思考那些在侵权法体系初步形成的时期就己成熟、并被吸纳规定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并有助于认识这些原则的新的或别的体现方式。可以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当今的法律,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填补其中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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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语义上,“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并非含义截然不同的两个词汇,二者是可以相互定义与解释的。本文立基于公、私法相互交融的视角,经由论证得出结论认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与征收损失补偿制度,并非“牛郎”与“织女”般永远分离与分立的制度,二者在现代法上己经渐趋合流;尤其是征收损失补偿制度,其正渐次趋同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后者的一般理念、原理、规则在立法政策上应当可以直接地或者稍加修正地适用于前者。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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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探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对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不作探讨,同时认为土地使用权并不当因为是派生于所有权就对号到用益物权,正的作法应当是土地使用权独立成编,规定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与此同时,再设用益物权编,规定私人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只有这个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才能等同于传统大陆法国家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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