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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已将人类带入一个全新的社会——危险社会,技术性危险的发生日益呈现出难预测、难控制、难承受等特点,人类整体的生存安全不断面临挑战。本文正是以此为背景,考虑到目前污染型环境犯罪主观罪过认定困难所导致的环境刑事司法窘境,提出在环境刑法中引入相对严格责任,并从“价值”与“规范”两个方面论证了环境刑法中引入相对严格责任的合理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