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生物科技刑事立法,其除了受制于一般刑事立法原则的制约外,还必须考虑到生物科技的特点,大体来说,生物科技刑事立法综合了刑事立法和生物科技立法两种法律制度的特色,是兼容并蓄的产物。要明确生物科技刑事立法原则,必须在坚持刑事立法原则基础上,同时兼顾生物科技立法所具备的民事、行政特点。对于生物科技刑事立法的原则,虽然学界尚无人明确提出界说,但一般来说,必要性与可行性原则、完整性与节检性原则、明确性与相当性原则、变化性与稳定性原则、超前性与连续性原则这五对原则应该是适度的。本文作者认为生物科技刑事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严而不厉”,必须对现代生物科技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犯罪现象采取宽严相济的刑法立法政策,具体来说,必须坚持立法的必要性原则、立法的协调性原则、立法的严密性原则、立法的民土性原则和立法的前瞻性原则,本文针对这五项原则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