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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社会生活中侵权现象愈演愈烈之势,有效赔偿被侵权人、制裁侵权人和遏制侵权行为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惩罚性赔偿因具备前述三项功能并能够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博弈机制有效发挥惩罚和防范侵权行为的作用。由于中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严重不足,文章建议从一般和特殊、肯定和否定两方面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既概括性地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件和排斥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又针对具体侵权行为类型规定一些特定化的惩罚性赔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