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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社团面临自治与实体化的险段性任务,明晰体育社团自治权的概念有助于体育社团自治的实现及规范。体育社团自治权属于社会权力,当前,成员权利让渡与国家授权构成了体育社团自治权的基本来源。社团自治规则是社团自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带有“软法”的属性。体育社团自治权在运行中受国家法律、公民基本权利及司法审查的制约。社团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及其成员的权利保障需要现行司法体制确定其救济路径并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