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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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于1954年即公布「汽车投保意外责任险办法」,规定汽车于请领牌照时必须投保汽车意外责任保险,惟内容如何却无明文要求,嗣于1959年将其明定于「公路法」中,正式纳入法律规范,其问四十余年,除于民国1960年修订之「汽车投保责任险办法」改采得提供保证金制度之双轨制,以及最低保险金额之变动外,均无重大改革之处,依旧以公路法该条文及汽车投保责任险办法之规定办理,由于规定不全,实施效果不彰,所给与社会大众的保障有限,受害人仍无法藉由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而获得较佳之保护。有鉴于此,社会反应立法以完善规范之需求因而愈烈,并经有心人士的奔走,最后一部专属之法「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终于在1996年12月27日完成立法公布,经过一年筹备,并于民国199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订定施行后,并于2005年3月1日经过修订,其在责任保险法治的确立、受害人保障之强化、特补基金补偿范围之扩大,及监理规范授权明确性之落实等四个方面均有明确之规范,使得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有较完整的制度。 大陆地区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汽车消费正从奢侈品变成为必需品,汽车已经被普遍使用。在提高功能、方便生活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也给公众带来痛苦和沉重的经济负担。在这部法规出现前,虽然全国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等法律,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因各行政层及行政区所订标准不一,在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方面,依然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空间。大陆政府亦认识到必须建立一套全国适用之法律,于是在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大陆地区首见以法律规定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于2004年4月实施,并于2006年3月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同年7月正式实施。 基于前述,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与社会大众之生活安定更是息息相关,它可以确保人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有基本赔偿,确有重要之地位,因此,本文决定以台湾与大陆之强制汽车保险制度作一比较研究,探讨两岸强制汽车保险制度之异同,并期能以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就大陆强制汽车保险法中之规定,作为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日后修法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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