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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三大目标,即:1)保护生物多样性;2)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3)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自1993 年《公约》生效以来,各国在实现《公约》第一和第二目标方面已迈出坚实的步伐,但是在第三目标方面则进展很小。《公约》第三大目标主要体现在《公约》的第15 条规定,即: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具有国家主权,能否获取取决于资源提供国政府和国家法律;获取遗传资源须征得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确定惠益共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