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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类似于西方司法中的辩诉交易,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辩诉交易。所谓刑事和解的含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实现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刑事和解应当坚持当事人在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进而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它是一种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这也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轻缓刑政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