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例多生牙损伤程度法医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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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生牙的损伤鉴定,目前还有较大争议,有学者提出应从咀嚼功能、发音功能以及美观功能这三大牙齿的基本功能方面来考量多生牙,对于具备上述功能的多生牙应按照正常牙齿对待,其损伤应等同于正常牙齿损伤,不具备上述功能的,则不能等同于正常牙齿。笔者较为认同这种观点。案例1中伤者王某伤后左上切牙及其外上方多生牙缺失,如果机械的套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q条规定,则其满足牙齿脱落或牙折2枚之条件,可能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但其左上切牙外上方的多生牙呈外翻生长,已经脱离于正常牙列之外,不仅不具备美观功能,更不具备咀嚼和发音功能,虽然受外伤折断,但不影响王某牙列的整体功能,因此不能等同于正常牙齿,故而不能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q条之规定评定,应按照第5.2.5g条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案例2中伤者李某多生牙位于右上中切牙和左上中切牙之间,生长于正常牙列之内、发育完全,虽然牙体略小,但其已经具备咀嚼、发音及美观功能,因此可以认为是其上牙牙列中的组成部分,其损伤应等同于正常牙齿损伤。但本鉴定中心对李某的损伤机制进行了分析,从李某病历记载中可知其右上中切牙及多生牙Ⅲ°松动,但相应口唇粘膜未见损伤,而相应牙龈外缘可见撕裂,结合对方当事人吕某损伤照片和病历记载:右手食指复侧、背侧皮肤均可见锯齿状破损,其长度、形态符合咬痕特点,综上可以推断李某的损伤不符合外力直接打击特点,其损伤在其撕咬吕某而吕某因疼痛用力挣脱时可以形成。因此,对李某的牙齿损伤不予评定损伤程度。总之,对于多生牙的损伤程度鉴定,应从牙齿的基本功能来考量,同时还应注意其损伤是否符合相应的致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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