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类型与法官司法能动性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nzhchch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权行为法逐渐被提上立法日程,对于侵权行为法采纳侵权行为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已经逐渐被学界广泛接受,虽然这种模式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仍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飞速发展与法律滞后性的矛盾。应该充分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在此基础上构建侵权行为一般化、类型化、案例指导制度三者相结合的全新立法模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行为法。
其他文献
旅游的发展在改变地方社会现代进程的同时,也改变了地方社会的人居环境.为了塑造旅游形象以及吸引更多的旅游者,地方社会不仅改变了原有的建筑风格,也将地方社会打造为旅游者视野中的宜居休闲之所.而原来居住于地方社会的人们,因为大量旅游者的进入而改变着原有的生活方式,他们的居住环境也发生了变化.人居环境因旅游而产生的消极影响,需要在旅游过程中制定适于地方社会的生态策略,以便促进地方社会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黎族文化符号在海南旅游业中的开发利用,将为海南旅游产品增加独特的文化魅力.在海南槟榔谷黎苗文化旅游区的研究案例中,黎族文化符号内涵了历史脉络,并经过选择、包装进入民族旅游场景,被搬上舞台转化为景区的他者消费.当地居民作为黎族文化的承载者,也进入景区的展演,生活中的文化要素“硬化”为民族的标志与符号.在对景区社会结构的分析中,在场的主导者(景区工作人员)和缺席的主导者(观光者)决定了对黎族文化符号的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在众多种类不同的自然生态系统,生活在其间的民族,形成了多样的生计方式,这样的生计方式和环生态环境产生良性互动,各民族利用本土知识,有效规避了生态系统中的脆弱环节,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历史上,由于各民族传统生计产出与内地汉民族的主粮结构不一致,其传统优质物产不能纳入中央政权的赋税范畴,为了实现“编户齐民”的统治目标,历史上的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过多次作物推广,造
数码摄影在婚纱、写真等领域的运用,带来“底片” (“底片”在数码摄影中被称为“数据资料”、“毛片”或“剩余数码相片”,但人们习惯均不分传统胶片摄影的底片”。本文采通说)如何处理的诸多法律纠纷,本文试从消费服务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和肖像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但同时认为,数码摄影中的“毛片”应当与传统底片权利一致,属于消费所有。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否定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进而对作为整个德国法系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不宜在将来的民法典中规定。以第三人侵害期待利益取代第三人侵害债权,不但可以达到体系维持的目的,而且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客体作出了正确界定,即为一种利益而非法定权利,并更好地解释了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纯粹经济损失是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出现的经济利益损失。为了妥善解决这种损失“赔不赔”的问题,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学界对故意致损应予赔偿的观点趋于认可。本文基于对十六个案例的分析,将过失致损的情形类型化,从而得出赔偿的大体规则:信赖虚假陈述和专业服务的损失和可代位求偿的损失应予赔偿,而关闭公共场所致损和反射损失不予赔偿并结合损害的可预见性、因果关系的相当性等因素加以考量,使判决更符合社会正义。
本文介绍了德国法上社会安全义务的产生、产生的原因、功能、社会安全义务所保护的权益范围、社会安全义务的位置和社会安全义务的类型化。
目前,有关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是一个广为讨论的话题,相关案例已为常见。于些许案例中间,我们不难发现其间涉及学校及家长监护责任的划分、学校教育活动的性质等问题,并掺杂社会风俗与一般人们的价值判断之杆格,又因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实系全社会密切关注之点,使得有关这一问题的判决影备受议论。法为公器,当以衡平利益,化解冲突为己任,于此校园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法律当有所作为。自侵权行为法而言,如何根据特定案
好意致害人侵权行为,是一种比较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好意致害人侵权责任制度,是指致害人在为受害人提供无偿帮助或进行有益于受害人的活动(如好意施惠行为、帮工行为、无偿保管行为、无偿受托行为等)中,由于致害人的过失行为,致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免除或减轻致害人赔偿责任的制度。好意致害人,包括好意旌惠致害人和无偿合同致害人。本文介绍了比较法考察和衡平法、衡平原则的沿革以及衡平理念与相关范畴辨析,并分析了
在错误执行第三人不动产之情形,强制拍卖性质之选择,对第三人及拍定人之利益影响甚巨。若认强制拍卖为私法上买卖之一种,第三人得回复其所有权,则拍定人需向债务人或债权人主张权利救济;若认强制拍卖为公法上处分行为,拍定人得原始取得不动产之所有权,则需赋予第三人向债务人或债权人请求救济的权利。本文从检讨强制拍卖之性质出发,分别对第三人及拍定人之请求权体系加以梳理,并基于二者利益之衡量,结合强制执行制度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