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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合同诈骗罪的独立价值进行探讨,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间接地推动市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在我国刑法中设立骗用罪具有一定的意义。同时就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相关分析,提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目的与行为相一致;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结构中认定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