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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可以无偿使用的一项财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在上面建筑房屋,这成为我国大部分农民的主要财产。在建国初期宅基地主要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当时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也主要是用于居住,但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状况,他们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转让、抵押、出租等进行收益。而我国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这样也限制了宅基地上建筑物的转让和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享有的主要财产,也属于我国物权法调整的范畴,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和其他财产权一样,能交易、抵押、流转等,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而我国关于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之现行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效用的发挥。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宅基地的转让、抵押问题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对于宅基地使用问题可以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形式,对宅基地使用权也通过合同约定一定的使用期限,允许使用权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对宅基地进行抵押、流转,期限届满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