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壁穿透伤法医学鉴定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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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壁穿透创是指腹壁全层贯通的腹腔开放性损伤,可以是锐器伤、火器伤,也可以是交通事故等巨大钝性暴力所致,多合并腹腔器官的损伤,若伤及腹腔重要器官、血管的,可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从病理上分类,肠损伤包括肠壁挫伤、肠壁不全层破裂及肠壁全层破裂(穿孔)等。若损伤尚未累计肠壁全层,多不伴有明显的症状或仅有局限性腹部疼痛,有时不易被诊断,多系在行剖腹探查时偶然发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重伤二级所称“肠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是指机械性或化学性肠损伤,致肠全层贯通或破裂,致使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化学性腹膜炎,确需实施缝合修补。本标准轻伤二级所称“肠挫伤”主要是指机械性损伤致肠壁浆膜层与浆肌层挫伤,经医学影像学检查或手术直视证实。
其他文献
脾脏破裂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较为多见.由于脾脏破裂的原因、分型、临床症状及破裂时间多样,在诉讼过程中常引发争议.笔者在审查案件时,曾发现一起伤害类案件,因原鉴定人未对脾脏破裂损伤时间进行准确推断而导致案件办理错误.
肾周尿囊肿即肾周假性囊肿,1935年由Crabtree首次描述,当肾或输尿管上段损伤后,尿液经损伤处溢至肾周,肾周脂肪在尿液刺激下液化,2-5d后由纤维组织包裹形成。本例中怀疑为肾周尿囊肿的时间为外伤后48d,发现时间较晚。王国耀等认为对外伤后确诊有瘘管者宜手术治疗。本例中虽未确诊有瘘管,如果继续予以保守治疗,会出现尿囊肿难以吸收、破裂,血、尿外渗,甚至肾周脓肿或者化脓性腹膜炎等一系列严重并发症的
我国法医学临床鉴定实践中,腹部损伤较为多见,肾脏损伤占有一定的比例。传统临床医学中,多采用剖腹探查,行修补术或者肾脏切除术,随着目前医疗技术的发展,采用微创治疗越来越多见,微创介人手术能够保留组织的完整性,同时创伤面小,预后较好,因此受到伤者欢迎,肾损伤性出血是泌尿系统常见的急症,其中闭合性肾损伤占75.7%。近年来,在DSA下,超选择性肾动脉造影栓塞介入术广泛应用于临床,该技术治疗肾脏出血较保守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对肋骨骨折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量化,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作者结合文献资料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本例中伤者受伤当天医院就诊,CT片示其右侧第4肋骨骨折(错位明显),到本室检验后,本室建议伤者于伤后3-4周前往医院复查。复查CT片示:右侧第3肋骨骨折、右侧第4肋骨骨折、左侧第6肋骨不全骨折、左侧第7肋骨不全骨折,以上骨折断端均可见骨痂形成且骨痂形态一致。本室会诊医院CT室与医生讨论:此种情形在胸部外伤中较为常见,伤后当时拍片效果不佳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如:伤者体位(疼痛、呼吸影响)、肋骨骨折形态
闭合性腹部损伤致大网膜破裂临床上比较少见,大网膜破裂多见于开放性损伤如穿透性的腹部损伤.对于大网膜破裂的损伤程度鉴定,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鉴定条款的适用和理解一直存在争议,笔者通过以下案例和同仁们探讨,以求共识.
本例外伤史明确,伤后出现腹痛,人院体查可见腰肋部大面积痕斑,术中见乙状结肠断裂,但局部未见包块、溃疡等病变,故认定乙状结肠破裂与外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重伤二级。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尤其重要,要求法医学检查要仔细、全面,临床资料要齐全,特别是涉及迟发性损伤,尽可能提供手术记录、组织病理学检查资料,方能明确,使鉴定意见科学、客观,也为案件的顺利解决提供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可评定为重伤二级。但是没有对“须手术治疗”的临床症状及体征进行明确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在腹腔积血手术治疗的问题上,本人认为应当将剖腹探查看作是临床医学诊断的方法,是为了确定是否存在腹腔器官损伤及活动性出血的一种诊断手段,而不属于条款中“手术治疗”的范畴。临床上为了查证腹腔内脏器有无损伤,从治疗的角度及时剖腹探查,避免漏诊,是可行的。即使
外伤性的胆囊破裂在临床实践及伤害案件中都较为罕见,主要与该脏器的解剖学位置较隐秘及组织结构较为致密有关。本例中被鉴定人为老年女性,体形消瘦,腹壁较薄,腹部有明确针刺史,术中及术后检查未发现胆管系统有明确的病变,胆囊体部破裂口与针刺形态相符且未见脓苔附着,术中见胆囊与大网膜粘连,阑尾位于盲肠内侧位,呈继发性炎症改变。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该人符合因银针刺击致外伤性胆囊壁全层破裂,被鉴定人伤后体征不明显考
2015年9月25日当地鉴定机构以胸壁穿透创、胸腔积血或积气、肢体创口或瘫痕条款,评定为轻伤二级,但未对隔肌损伤进行分析。公诉环节检察机关法医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发现首次鉴定遗漏了隔肌损伤这一可能评定为重伤二级的情况,遂启动二次鉴定,重点对隔肌损伤的问题进行分析。经询问手术医生了解到术中见隔肌破裂,未穿透全层,为防范全层破裂形成隔疝,给予了隔肌修补术。二次鉴定遂以隔肌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