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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直接规定了网络用户作为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的直接侵权责任,即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本身构成侵权法上的侵权行为。网络用户在网上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侵害他人的名誉,或是抄袭、剿窃他人的作品,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发布到网络上等,都应当根据侵权后果对被侵权人承担不同的责任。通过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36条存在责任分配不清等立法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