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现两院两部颁发的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重伤”是指使人体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功能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笔者认为,上述两标准中忽视了精神损伤对机体的危害。在轻伤鉴定标准中没有提及精神损伤;重伤鉴定标准只限定了“颅脑损伤引起的外伤性癫痛”和“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本文提出:无论是制定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还是法医临床检案,都要充分认识到功能性精神损伤对个体的危害性。应当按其病程长短和精神障碍的程度及后果,列入到相应的人体轻伤或者重伤的鉴定范围之内。以此惩罚肇事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