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分担

来源 :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xsdv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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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论述.医疗产品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在发生医疗产品损害赔偿时,直接涉及到公民的生命与健康,具有"不可拖延"性.医院使用医疗产品有把关责任,出现产品损害医院、商家、厂家都要分担责任.第一时间医院要承担连带责任,可追究生产厂家、经销商的最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在2010年以前没有一部专门的药品侵权责任法律,也没有一部法律就药品侵权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相关规定只是散落于其它法律之中.《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打破了世界各国侵权法都不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的传统做法.在体系安排上主要借鉴了法国医疗损害责任、美国侵权法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律条文难以把握第五十九条归责原则,容易产生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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