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手功能丧失法医学分析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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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右手指被他人驾驶的拖拉机转动机器的皮带绞伤。本例为少见的较大外力直接作用,造成右示、中、环指中节指骨骨折伴示、中、环指屈伸指肌健断裂,致使右手示指、中指及环指自近侧指间关节至远侧指间关节僵直。损伤程度鉴定明确,其骨折形态和软组织损伤具有典型的绞力造成的损伤形态,对此类损伤的致伤方式推断具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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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骑三轮电动车被一小汽车撞伤,导致伤后臀部、右下肢疼痛,伴活动受限,无法站立及活动.由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交通事故予以认定。2017年6月29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现场体格检查存在右侧骨盆局部压痛,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阳性,行影像学辅助检查,并调阅其伤后当时骨盆影像片,显示骨盆多发骨折致骨盆严重畸形、骨产道变形。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八级5.8.6.3 )规定
结合本案交通事故性质,李某的颈部损伤符合“挥鞭样”损伤特点。说明伤者受伤后存在脊髓损伤。伤者经颈部CT检查发现患有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因此在鉴定中涉及伤病关系分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将“伤病关系”分为损伤为主要作用、损伤与疾病共同作用、损伤为次要或轻微作用三类,并作出相应规定。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过程中,单纯性质的一次外伤所形成的骨折较为常见,未涉及二次骨折的鉴定。本例中虽然伤者原有的骨折部位没有再次骨折,但是在伤者骨折处的骨折线还未完全消失、钢板及螺丝钉内固定的情况下,外力的作用使钢板断裂,伤者进行了二次手术。诊断明确了,对于方某的损伤程度就很容易评定,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4k)、5.9.4f)之规定,评为轻伤二级。
胫骨平台骨折,在人体骨折中并不少见.往往会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不可逆转的永久性膝关节活动障碍.本文收集人民法院一年来十三例法医学鉴定实例进行分析.
2016年6月21日,陕西xx县xx镇xx村民刘xx,男,23岁,与同村人赵某喝酒时,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厮打,赵某用砸烂的啤酒瓶残端,将王xx右手扎伤,经医院抢救,进行手术缝合,诊断有,右手锐器伤、右手肌腱断裂,桡神经损伤,右手功能障碍,伤口愈合,但留有疤痕和功能障碍.一月后,两家协商,给付两万元赔偿费,给付一半后,赵某反悔,不愿履行,半年后委托鉴定.结果表明,右手背部有五条不规则瘢痕,总长13
本例中,郑某发生的第一次骨折为典型的肱骨干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由直接暴力作用所致。骨折后临床予以外固定架固定。而在骨折愈合期间,再次遭受暴力致肱骨骨折术后再骨折。因此,本例法医学鉴定中,如何正确、科学地对再骨折的损伤、骨折的新旧程度、与外伤的关系进行检验分析,就成为此次鉴定的关键所在。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过程中,椎体压缩性骨折较为常见,除高坠伤和被高坠物击伤外,压缩性骨折均为间接受力所致,亦即压缩性骨折大多数是在间接作用力的作用下发生,直接作用力导致的为少数。椎体压缩性骨折的诊断主要依靠椎体的影像学改变。但是被鉴定人的一些先天疾病、既往损伤造成的椎体改变等,使得椎体压缩性骨折在影像学上有一定的非特异性。椎体压缩性骨折的鉴定,强调要有详细的既往史的调查以排除既往疾病和陈旧性外伤所引起
颈动脉海绵窦瘘(CCF)一般指颈内动脉海绵窦段的动脉壁或其分支发生破裂,以致与海绵窦之间形成异常的动静脉交通。外伤性CFF多因颅底骨折损伤海绵窦段的颈内动脉所致,在头部及额面部创伤中属少见的颅内血管并发症。临床表现为波动性突眼、颅内血管杂音、眼结膜充血或水肿、眼球运动障碍、进行性视力障碍、头痛、颅内出血或鼻出血、神经功能障碍等,脑血管造影(DSA)为诊断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痰的重要手段。外伤性CCF
四肢长骨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较开发性骨折并发骨髓炎的比例虽然很低,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见,也是在人体损伤致残评定中常遇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6.5)项中规定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一年以上)致残程度评定为八级.无论是开放性骨折或者是闭合性骨折并发的骨髓炎,其对患者造成的影响是相同的,既然此项标准明确了只有开放性骨折适用,其隐含的意思即为闭合性骨
2015年8月7日,牛某(男,49岁)在某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内被当值民警用警棍打伤.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牛某尺骨骨折的损伤机制进行评定,认为其损伤是由摔跌形成.牛某不服,将此事控告到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城郊地区检察院将此案委托市院技术处对原鉴定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