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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的基层集体组织已代替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履行着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职责,成为征地过程中的交易主体之一,即本文所称农民集体组织.在此基础上本文研究认为农民集体组织及其代表人村干部兼具有国家代理人和农民"保护型经纪"的特点,在征地过程中表现出多重角色.其在国家制度政策的夹缝中与农民和企业三方进行私下合谋,从而促使新的非政策性民间制度的形成.国家应该承认出现的新制度形式的合理成分,并给予规范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