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法史学界对清代民事诉讼法制的研究,其视角主要是从权力设置和运行的角度(如司法机构、司法权限、司法程序)来阐述,较少从私权保护(诉权)的角度来观察。尽管清代属于父母官型的诉讼结构,审判权之于诉权无疑居于绝对优势地位,但诉讼实践表明清代普通民众善于通过行使诉权来与审判权展开博弈,以期达到预定的诉讼目标。因此我们认为清代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是常态和有一定成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