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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对干洗剂四氯乙烯(TCE)的致癌性做出定性定量的评价,提出可接受的车间空气中TCE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TCE的卫生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方法]对兰州市干洗店的特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室内空气中TCE的浓度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分析危险度特征,计算出可接受的室内空气浓度。
[结果]车间空气中可接受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36mg/m3。
[结论]现有标准是在TCE的一般毒性基础上建立的。对TCE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后认为,其污染状况不容忽视,有必要在综合评价致癌性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