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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的民族语言及记音符号;口述文学;民间艺术(美术、工艺、雕塑、舞蹈、戏曲、曲艺、杂技等);民间工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体育、娱乐等活动);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碟等)、实物和场所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服饰、器具、用具等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之列。在北京奥运会中,传统体育项目的展示与表演、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展示、形象景观、吉祥物等,都可以被视为奥运会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是指这种文化形态完全没有必要的实物性呈现形式和物化的传承载体,而是强调这种文化形态的知识、智慧和情感等精神特征,是当代社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依然存活和延续的具体的知识、技能、艺术、风俗和情感等动态的历史文化,使人们看到历史的流传。在北京奥运会中,传统体育项目的展示与表演、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展示、形象景观等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本质上讲,是中华民族精神和历史的一种体现。其在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以人为本、尊重事实、可持续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等原则。可以采取“区域-系统”保护法、立法保护法、荣誉称号、设立“奥运日”等保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