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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是司法机关在能动司法背景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条件,在办理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与恢复原状效果相近的责任承担方式,间接或部分地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性救济。具有填补生态损害救济空白,弥补了传统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局限、实现了刑事诉讼制度功能的最大化的价值功能。然而,由于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的不足,存在不规范的乱象。笔者从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明确修复补偿标准、充分考虑替代性修复方式、以政府主导修复取代个人修复模式、探索建立生态公益基金的角度提出完善与发展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