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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湘江流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已经刻不容缓。实行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可以协调上游老百姓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使流域生态保护行为持久、永续。在湘江流域生态补偿中补偿主体为下游受益的当地政府和中央政府,补偿对象为上游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地方政府、企业法人和社区居民。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立法、转变人们的环保观念等是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