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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由于人类对矿产资源不合理的利用,导致附着在矿产资源上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个体利益的协调、持续发展受到极大的损害。矿产资源规划作为对矿产资源利用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正是为了弥补市场、个体等非理性选择而产生的。虽然其具有自身的特性,如导向性、裁量性等等,但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法律行为,仍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基于实体规范对矿产资源规划控制的局限性,我们不得不通过最低限度的程序设计保证矿产资源规划的合理、有效,维护各种矿产资源利益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