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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的有偿使用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资源是政府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必须依法缴纳有偿使用费用。这是政府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本文以这一各地相继出现的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的有偿使用办法为切入点,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解读地方政府经营户外广告资源的相关政策。在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里,关于产权的界定问题有产权界定的原则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两个层次的内容。我们认为,应该将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赋予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此产权性质属于国有资源,政府应当承担起将其保值增值的责任。由于和此部分产权相关的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其特点就是投资大、期限长。所以,政府可以将此部分权利授予某一个经营性的机构,以公司的治理方式来运作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在内的所有相关权利,将外部的成本机构内部化,提高效率。从效率理论角度来看,户外广告资源的价值怎样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这是一个效率问题,自然也是确定其产权归属的一个标准。我们应该把资源赋予最有利于其增值的主体来保管和负责经营,这显然不是分散化的非公共产权方可以运作的。因此,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应该属于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在户外广告资源产权安排明晰之后,会对资源本身的利用、城市形象的维护、其他资源的引导方面有直接的效用,进而将在此领域内推动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这样做,不仅可以最大程度的实现户外广告资源的经济价值,而且有利于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并形成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