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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7.1.2.4)明确规定,对于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如果其商业开发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则不得授予专利权。作为这类发明的例子,《审查指南》列举了"克隆人的方法以及克隆的人;改变人生殖系遗传身份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身份的方法,以及由此方法得到的动物"。但对何谓"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等,尚缺乏解释。本文选择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工作组就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涉及的伦理方面的问题的报告和世界上一些国家胚胎干细胞立法的有关讨论和规定作一综述,供关心本问题立法和应用的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