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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作为规制经济领域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刑法相较而论,其不法活动形成原因和表现形态均具有特殊性。对于经济犯罪而言,传统刑法在适用时往往出现不妥善之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民商事经济法律的立法修正,我国立法机关频繁出台刑法修正案,不断增加新的经济刑法规定或修改原有的传统罪名,立法体现出明显的未计划性。①这种现象的出现表明,传统刑法无法解决与以往不同的经济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立法之初无法预想、考虑这类状况,造成了定罪量刑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经济犯罪通常发生在商业领域,其专业性、技术性、变化性均很强,行为人可以利用多种合法方式以达致犯罪目的或者通过主张情事变更,从而造成举证困难,使得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难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