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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是解决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问题。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引发的涉诉信访等不稳定因素却在不断增多,法院常常会遇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到法院哭闹、谩骂甚至以死威胁等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现象,原因多为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未能得到执行。如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2年以来收案36件,执行标的达159.26万元,仅执行16.22万元,执行率1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和2005年的实际执行率为13.4%和6.4%,实际执行的案件能够全部执行和部分执行的仅占1/4。在基层法院,笔者却了解到另一种情况: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调解率比民事案件调解率高,如某市榕城法院2004~2006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均在85%以上,远超过民事案件调解率,并且,调解的案件全部能执行,判决的案件也有3成左右能够执行,民事赔偿兑现率每年均在90%以上。为此,笔者试通过对某省经济社会发展处于中上水平的某市两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状进行对比分析,重新审视该制度的性质和功能,探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途径,即建立刑罚与民事赔偿互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