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态损害索赔到生态系统管理--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之法律应对

来源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odcock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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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索赔不仅存在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缺乏兑现的充分保障等法律和技术上的难题,而且生态损害 赔偿的局限性,使得事后救济的思路不能也不应作为保护海洋生态的当出之途。鉴于我国现行法无法有效规制 造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行为,故另辟蹊径,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指导,探寻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新路 径。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及其法律化作为应对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法律问题的理论与方法指南,全面 分析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对石油产业系统、海洋生态保护系统、社会管理与决策系统、海洋立法部门提出的 要求,同时兼采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具体设计各项重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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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及《民法通则》三法共同对环境侵权做出了规定,但在责任的认定、赔 偿的方式与条件上存在差异,造成了我国目前在大规模环境侵权的问题上行政救济更具现实可行性的局面。因 此完善我国大规模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有必要明确民事责任的认定,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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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安全问题已逐步引起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生态安全事件的发生 无不与人类对自然的“摄取”和“排放”行为有关,“有摄取则必有填补”。笔者围绕事前预防型投资和事后补救型 投资逐步展开论述,对完善我国绿色投资、加快生态安全法治建设进行了思考,以期对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体制 机制创新和实现生态法治文明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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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经济学根据有三个方面:市场失灵理论、集体行动理论和环境库兹涅茨曲 线理论。当市场对于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外部性无能为力时,政府管制成为必要。社会个体往往在气候保护中 具有“搭便车”的行为倾向,规制常常可以很好地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温室气体排放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避 免的现象,但是国家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活动,而不能消极地等待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转折 点的到来。
会议
福建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污染汀江事件是一个较严重的环境风险事件。本文通过分析紫金山铜矿污染汀江 事件产生的原因,找出教训,提出环境风险事件的防范立法建议。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应当向社会透明化公开、明确国家秘密的范围、衡量标准和完善定密程序、环境犯罪刑法重构、绿色证 劵环境经济政策等。完善环境风险事件的防范的法律制度。
环境风险防范的内容包括环境风险的预测和防止。它要求我们根据突发环境风险事件的突发性、不确定 性及后果的不可逆转性,对突发环境风险事件的发生原因及后果进行预测,并据此采取应急措施,努力避免造 成大量损害。实践中我国环境风险的防范缺少法律层面上的支撑,相关的法律机制并不完善。因此这要求我们 完善包括预警监测机制、评估机制、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在内的环境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从而能使 得我们根据以往
环境风险防范原则对科学不确定性的反思、成本效益的考量是近年环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而在工业快 速发展带来超越国界危险的今天,环境风险防范原则在风险治理中体现了更强的适应性和延展性,迸发出新的 活力。本文就风险社会现状、风险防范原则的发展历程和深度应用展开讨论,并提出我国应对风险社会应采取 的措施,为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探索制度化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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