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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我国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空手套狼”的办法,大肆进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犯罪活动。这类犯罪发案率提高,诈骗金额越来越大,发案的范围越来越广。它不仅使国家的巨额财产流失,导致一些地方的国有资金周转严重障碍,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但是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贷款诈骗罪,只对普通诈骗罪作了规定,所以往往贷款诈骗罪被当做普通诈骗罪打击处理。又由于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表现为多种多样,有着与一般诈骗罪不同的特征,使得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对诈骗贷款的行为,有些作犯罪处理;
有些作违反金融法规处理;有些作为违反合同的经济案件处理。执法上的不统一,客观上放纵了一部分罪犯。针对这种情况,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中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将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从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1997年刑法确认了这一规定。就这类犯罪的概念、构成、特点、办案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立法中存在的缺陷,笔者作粗浅的分析,与同行们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