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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通过,明确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交易。然而,该修正案却未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范围、主体、期限、收益分配等四个方面作明确规定。幸而,长三角四地试点经过多年实践,已对上述四点的设定产生大量经验,通过对比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入市范围应由法律规定,并有区别的限制"增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同时允许其他类型土地"调整入市";二是入市主体的法律性质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入市主体与实施主体之间为民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三是基于现行法有关土地使用期的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应包括居住用地;四是调节金的本质实为税收且以价格基准为收取依据更为妥适,另外集体净收益的处分应遵从集体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