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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首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立法上将安全保障义务引入网络虚拟空间,而司法裁判对虚拟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为解决学界对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分歧,亟需从法理上论证将安全保障义务引入网络空间具有合理性。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危险防免义务,开启、维持社会交往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以控制危险,其法理基础超越了物理空间的介质;另一方面,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同于web1.0时代的网络服务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存在限制,有必要引入安全保障义务以重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保义务,可按时间点划分为事前风险防范义务、危险排除义务、事后救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