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出版物作者个人信息的公开与保护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oool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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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辑出版中将作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与当前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本文主要是对目前编辑出版对个人信息著录情况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介绍作者个人信息的作用以及编辑出版中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重点阐述如何平衡编辑出版中信息公开与作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对编辑出版中信息公开与作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研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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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原有的社会阶层和利益格局正在进行深刻调整,利益主体 分化、利益诉求多样化,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群体性事件频发表面上反映社 会利益冲突,但更折射出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上存在观念和机制方面的诸多问题。有效预防和应 对群体性事件,政府不仅要创新思维,科学认识社会稳定的时代内涵,理性对待群体性事件,更 要创新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利益诉求表达和保障机制、利益协调沟通机制、信
随着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如何预防处置成为了理论界关注的重点,事件的处置 必然带来严厉的问责,在一味重视行政问责的背景下,恰恰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行 政首长的应急能力,应急能力的提高才能积极有效地预防更多的群体性事件。正确认识行政 首长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法律地位,积极探索提升行政首长应急能力的思路,建立规范科学的 行政首长问责保障机制,必将有助于改善当前的社会问题,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现阶段我国的群体事件处于频发时期,寻找群体性发生原因,是采取相应对策 的关键。本文从法律程序的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法律 程序失效的结果。如果国家设计的程序能够发挥应有的功效,则群体性事件就可以通过简单 个案处理而化解的。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各界反思。群体性事件多与行政权力运 行有关,政府或公权力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肇始者、推波助澜者,或者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使 得原本属于经济纠纷的事件转化为针对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同时,群体性事件折射出目前我 国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缺失。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应对需要行政法治新思维:尽量避免将群 体性事件政治化、治安化或刑事化;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关键不是应急处置而是日常的依法行 政
诚信政府是诚信社会的重要组成,而公务员的诚信是政府诚信的关键。本文对 公务员诚信的意义、概念、内容进行了研究,认为公务员诚信的总体要求即公务员职业操守, 包括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至上、忠于法律、公正廉洁执行公务和恪尽职守等;而公务员诚信 的具体要求,包括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送、受礼品;限制公职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公职牟取 私利、假公济私;要保守秘密、申报财产和限制离职人员活动等。
引咎辞职作为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的必然结果,在我国有助于对权力的监督。 引咎辞职制度的确立应首先明确引咎辞职的主体、原因、对象、程序四个构成要素。然而, 引咎辞职应首先纳入道德范畴,通过立法进行调整,是一种制度错位。目前,在引咎辞职的 法律实践中存在着有悖宪法原则和制度的问题,引咎辞职能够有效运行,依赖于良好的宪法 和法律环境。
叙述了中国国际法的发生背景,将中国国际法的发展分为译介期(1839年-1900年);形成期(1900年—1930年代);发展期(1930年代—1949年);以国际私法为例的顿挫期(1949年一1978年)四个阶段进行阐述,最后重点讨论了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程。
简要介绍了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形式上的新发展,着重分析了其在实质上的发展,具体表现为:明确了居住地是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连接点;主张法人国籍国法是法人属人法的内核;法律行为构成涉外之债冲突规范立法的“纬线”;涉外性—涉外性三标志理论被赋予鲜明的实践价值;最后反思了俄罗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立法的不足之处。
关于条约在国内适用效力的理论,中外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元论与二元论;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的立法实践方式为直接适用于间接适用。本文以美国法院、德国法院、法国法院、日本法院等为例,探讨了外国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条约的实践活动,最后,叙述了中国关于条约适用的立法实践及在中国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情况。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合格通知后,会及时移除相关侵权内容,这是通知移除制度有效实施的预设前提.然而,经验事实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往往并没有积极移除侵权内容.这导致了通知移除制度未能如立法者所预期般有效抑制网络侵权的发生.通知移除制度有限性现象的发生,直接原因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在权衡守法和违法的成本收益后,往往选择了宁可违法,也不愿移除侵权内容;更根本的原因在于,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