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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不论是在设计的理念上,还是其制度本身,都与现代的司法理念存在很多相悖之处,有着许多缺陷。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有关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与借鉴,对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在理论基础、申请再审的主体、理由、期限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诸如转换、更新诉讼观念;取消法院自行发动再审的权利;建立申请再审程序;明确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有权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应为做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对再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等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一些建议,以作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