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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上世纪后半期国际资本市场上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资产证券化运作涉及到银行、信托、证券等诸多领域,其运作过程复杂化程度高、专业技术性强,并且极有可能诱发金融风险,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尚不能很好地满足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需要,尤其当这类新型纠纷产生诉至法院时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应对,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以构建和谐社会中金融司法新理念为视角,围绕资产证券化的通常范畴、各类主体之法律分析、基本流程以及法律逻辑困境等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交易框架中若干法律问题,从特殊目的信托法律关系(SPT)之司法甄别、"真实出售"之司法评判和金融债权移转之效力等多维度提出裁处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案件的主要司法审查标准,以期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金融司法的发展有所裨益,从而彰显鼓励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