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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推行国家意志的一种工具,刑罚,就其本身而言,是不具有什么目的的,但是,却不能由此得出国家在运用刑罚权的过程中也不具有什么目的的错误断言。一般而言,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在运用刑罚权的过程中所希望取得的客观效果,对于这一点,学界已经达成共识。本文探讨了刑罚目的间的报应和预防,报应和预防是不能兼容在刑罚目的之中的,这是由正义的不可分性决定的;由于有了罪刑均衡原则的限制,一般预防说具有的功能包含了报应说具有的功能;特殊预防说和一般预防说相结合的综合理论是确定刑罚目的的恰当理论;在设计的综合理论时,不是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进行简单相加的结果,而是一个将二者有机结合的体系;应当以特殊预防目的为主导,在从特殊预防角度考察丧失处罚必要性时,应当以一般预防为主导;当实现特殊预防目的所需的刑罚幅度和实现一般预防目的所需的刑罚幅度不一致时,应当以特殊预防所要求的刑罚幅度为准,但同时也要保证最低限度的一般预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