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目的性限缩”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限度——以最高院指导案例21号为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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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限缩"是审判者为追求个案正义而创制法律规则例外的重要工具,但是行政审判中鲜少适用该论证方法。究其原因,一是"目的性限缩"的证成标准模糊不清,二是不当适用"目的性限缩"将产生克减公民合法权益的风险。结合对最高院指导案例第21号的分析,围绕目的正当性与手段相当性两个方面厘清"目的性限缩"的论证逻辑,明确"目的性限缩"保障权利救济的价值导向,以期合理划分"目的性限缩"的适用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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