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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有关犯罪是以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为根据进行规定的。应该说这些规定是在我国几乎二十年没有发生大的传染病流行的和平和安定时期制定的,其不完备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经过这一段时期的“非典”横行,发现这个规定并不完全适应发挥其防治传染病的刑事制裁功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本文仅就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与刑法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的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