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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流放制度发展过程中对于流放地点的选择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从清初的流徙东北,之后逐渐形成内地行省和边疆地区通发的格局。其中军流刑通过制定《三流道里表》和《五军道里表》,视表配发内地各行省;而发遣则主要发往东北吉林、黑龙江和西北新疆地区,二者还通过与云贵、两广烟瘴地方相互调发,共同构成了清代的边疆之间以及边疆与内地之间相互协调的流放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从而突破了以往就偏就远的流放原则,从而把流放的实用性和合理性惩治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