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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CSR)是在美国经济和社会立法与管制滞后的背景下提出的,而在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立法与管制健全完善的条件下,该议题则主要转向社会问题的空白领域-一企业与社区的关系问题。“企业”作为社会责任主体之一,较之“公司”更为泛化且更具合理性。企业也不仅仅是单方面对社区承担责任,而是需要与社区之间建立更为平等、开放、多维与互动的“企业与社区关系”(ECR),这些关系包括税收、投资环境、劳动力、消费者、环境保护、社区专用性投资、公用品与福利以及地方公共治理等方面,企业与社区居民和政府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地方民主与公共治理、构建地方法治与社会规范。相比较而言,为了实现从被动到主动,从事后到事前,从强制到任意,从底线到多层的社会管制理想,通过公司法干预公司治理并课以公司社会责任的方式不一定行得通,也未必有积极效果;相反,从企业与社区关系的理论框架出发,更容易促进企业与社区的协同行为和利益融合,密切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认同,加速利益相关者获得企业帮助之后的利益回馈,整合社区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分化,实现“和谐社会”的终极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