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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审查员在评价创造性时可以使用公知常识作为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关于相关启示的依据,而"惯用技术手段"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被给出为公知常识的一种情形。然而,当审查员引用"惯用技术手段"评价创造性时,其行为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的规定是否在实际执行时会导致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形?本文希望就此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