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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只明文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没有对演艺经纪合同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使得演艺经纪合同这种特殊的合同成为众多无名合同中的一种.演艺经纪合同的立法空白导致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识含糊不清,争议颇大.目前关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学说主要有委托合同说、居间合同说、行纪合同说、劳动合同说四种.在法律性质上,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演艺经纪合同文本和我国司法实践的态度倾向来看,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以委托合同性质为主兼具其他性质如居间、行纪、劳动等的无名合同可能更为妥当。即将演艺经纪合同定性为以委托合同为根基,兼有居间、行纪、劳动等多种合同属性的混合型合同。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常见纠纷有演艺经纪合同显失公平时引发的纠纷,优先续约权条款引发的纠纷,经纪公司无法定资格引发的纠纷,经纪公司违法合同约定引发的纠纷,艺人的任意解约权问题。为了缓解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矛盾,更好地解决二者之间的纠纷,不仅要规范演艺经纪合同,还要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以及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规范演艺经纪市场,打造专业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