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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鉴于《环境保护法》修改这一契机,较多的学者认为应将《环境保护法》按照“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模式进行修改。但是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具有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属性,本文从这一内容出发,试论述《环境政策法》才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并通过对环境政策的制定程序的初步设想,旨在阐明对环境政策制定程序的完善能够有效地规范政府的环境决策行为,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