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吗?--《物权法》第188条的再思考

来源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leche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特殊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其作反对解释,即为特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但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分析,特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其实难以对抗所谓恶意买受人以及恶意的抵押权人、质权人、承租人等.第188条实际将法律技术规则伦理化,不但其自身合理性难以证成,并且与其他条文所确立之规则多存龃龉.从解释论而言,宜对该条文中的"善意"作扩张性解释,将"单纯知情"纳入"善意"之涵摄范围,以缓和该条文与其他条文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同时,应限制对该条文作反对解释,以避免得出不合理之结论.
其他文献
目的:探究新型毒品甲基苯丙胺与帕金森病的关系。方法:通过对有确切的甲基苯丙胺滥用史人员的相关临床症状与帕金森病症状做对比,查阅资料及文献中甲基苯丙胺对人体大脑区域、相关神经及神经物质的损害与帕金森病的相关病理生理学改变及发病机制来对照分析,从而探究其与帕金森病的关系。结果:发现甲基苯丙胺滥用史者症状与帕金森病症状极其相同,而且甲基苯丙胺对人体大脑区域、相关神经及神经物质的损害也符合帕金森病的相关病
禁毒难在戒毒,戒毒难在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是戒毒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吸毒人员如何有效重新回归社会、融人社会是戒毒康复实践工作中的一个难题。由于戒毒人员多为吸毒成瘾人员,对毒品十分敏感,在生理和心理上对毒品十分依赖,由于吸食毒品,戒毒人员不同程度患有心理身体疾病,戒毒后虽然经过生理脱毒期、身体康复期、戒毒巩固期的戒治,绝大部分戒毒人员在心理身体方面有相当程度的恢复,但戒毒人员
目的:应用中药药理药效、中医理论,以临床前与临床研究数据为依托,评价中医药在药物滥用领域的治疗效果。方法:参考中药提取有效成分与中医理论实践研究方法,以动物及脱毒者为对象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最终以参数的建立完成研究。结果:初步形成具有优势的完整的中医药理论,为药物滥用形成后的脱毒治疗指明方向。
中国留置权制度现状,我国民法中,留置权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概念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得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于一定期限后就该动产变价受偿的权利.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章规定了留置权,共计11个条文.据此,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物权法实施以来,随着动产担保制度的丰富供应,以应用这些新型制度为法律基础的产业链金融一度风生水起,近一两年却再度归于沉寂.像近一两年业界著名的钢贸事件、青岛港事件,都展示了动产担保实践中的混乱与无序.究其原因,除了借款人的恶意欺诈和银行业的粗放经营,动产担保制度设计的粗糙也是造成当前银行对产业链金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引进的数项动产担保制度,实际应用却矛盾重重,制度解释又莫衷
法学方法与担保的类型化,类型化方法是包括逻辑类型化和经验类型化的总称.自罗马法首创的逻辑—体系类型化,经过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等成文民法典编纂,概念法学的逻辑类型化成为教条.以英国为始祖的美美法系则采取判例造法的经验类型化路线.现代混合法系国家兼采逻辑类型化和经验类型化的混合类型化之路.中国的担保类型化原来采取混合类型化范式,制定统一的担保法,后因物权法制定,将担保物权并入物权法,显然回归大陆法系
传统理论中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界限已经模糊不清.究其原因,在于抵押权不移转占有说和质押权移转占有说的区分标准在新形势下已不敷使用.抵押权的性质应当是不限制权利的处分,而质押权的性质则对应之限制权利的处分权.抵押权的性质决定了抵押物应当是可以自由流动的.我国应当明确建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制度、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制度和第三人的涤除权制度.这既是实现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在理论上自洽的需要,也是平衡抵押人
介绍了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基础与实证分析: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基础在现行《物权法》中,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并非通过法规范直接调整,而是借助参照式法条技术间接得以规整.质言之,立法者是以所有权善意取得为范型,建构囊括不动产与动产的统一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2款),然后规定在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场合,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第106条第3款).由于动产抵押权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一类担保
司法界虽己出现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案例,对《物权法》第106条文义解释,并结合第188、189条做体系解释时,却产生了动产抵押权应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我国动产抵押权根植于美国法,但物权变动基本模式却源于德国法.不同法源的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和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如何协调适用是这一问题的核心内核.无权处分并不构成适用善意取得的阻却因素,在承认动产抵押登记对抗相对公信力的条件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并不
民事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公平原则基础之上的恶意抗辩和对诈欺抗辩的拒绝给付.各国民法典和判例在继承发展留置权制度传统的过程中,发展出了多元立法例,对民事留置权的性质更是分立为债权属性和物权属性两种,我国《物权法》留置权采物权说,与欧盟国家2009年制定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观点一致.通过梳理法国、德国、瑞士、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留置权的规制模式,探讨民事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特殊消灭原